第六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中,新创作品比例不少于80%,移植加工作品不多于20%。
第七条 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分为两种规格供参考:
(一) 重点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4.5米(长)×3米(高),竖幅不超过3.5米(高)×2米(宽);
2、雕塑不超过2米(长)×2米(宽)×4米(高)。
(二) 一般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3.5米(长)×2.5米(高),竖幅不小于1.8米(宽)×3米(高);
2、雕塑不小于1.8米(长)×1.8米(宽)×3米(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和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能及构成:
(一)负责整个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二)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十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术委员会”)的职能及构成:
(一)在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二)艺术委员会由美术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
(三)艺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并聘请;
(四)艺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十一条 艺术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为领导小组做好参谋和咨询;
(二)对历史题材的创作主题、内容、形式进行论证;
(三)指导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