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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有: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担上级机关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 ,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 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 , 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 ,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 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 , 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 , 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 , 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 ; 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 , 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 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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