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游艇管理规定》等重要二类规章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请深圳海事局牵头,上海、山东海事局参加,对《游艇管理规定》从船舶、船检、船员、通航管理以及海事服务等方面开展调研,研究游艇管理的特点、规律以及境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部局。其他二类规章,要求部局承担制订工作的处室在年内视情完成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类立法项目的储备。
(五)在做好交通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关注、深入研究和认真应对由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回复工作。部局各有关处室和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交通部以及当地的立法计划,重视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订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条文对海事工作的影响,认真应对征求意见的回复,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和立法部门沟通,努力为海事行政执法争取和谐的法制局面。委托广东海事局对《航道法》的制订实施重点研究跟踪,并对该法的修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供部局参考。
(六)要进一步重视并做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对本处办理的以交通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对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就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提出具体意见,于2006年10月底之前送交部局法规处汇总。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对本单位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并与2006年10月底之前将清理情况送交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汇总。
(七)做好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跟踪工作。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要对2006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逐一列为研究对象,进行及时、深入的研究和跟踪,提出需要部局关注的方面和相应的对策。经部局同意,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可以会同有关海事局或者专业院校、其他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工作。
(八)承担地方立法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应当充分认识地方海事立法对中央海事立法的补充作用,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海事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同时必须注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涉及海事立法的重点环节或者海事职责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局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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