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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这方面的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或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有关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2006年10月底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以及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止商业贿赂的蔓延。
  要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举报。要认真对待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对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商务法规政策,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和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务环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表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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