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机纪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 电话:010-65198853
时煌军, 电话:010-65198808
传真:010-65197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四日
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在商务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国商务工作良好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商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为我国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