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 财税[2005]158号)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
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 单位 │合计│ 猎豹 │ 猎豹 │ 猎豹 │ 北京吉晋│ 尼桑 │
│ │ ├─────┼───────┼──────┼─────┼───────┤
│ │ │CFA5022XZH│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
│ 合计│224 │ 90 │ 49 │ 22 │ 37 │ 26 │
├───┼──┼─────┼───────┼──────┼─────┼───────┤
│内蒙古│46 │ 5 │ 12 │ 12 │ 7 │ 10 │
├───┼──┼─────┼───────┼──────┼─────┼───────┤
│黑龙江│13 │ 7 │ 2 │ 4 │ 0 │ 0 │
├───┼──┼─────┼───────┼──────┼─────┼───────┤
│ 浙江│ 25│ 10 │ 6 │ 0 │ 7 │ 2 │
├───┼──┼─────┼───────┼──────┼─────┼───────┤
│ 安徽│ 1 │ 1 │ 0 │ 0 │ 0 │ 0 │
├───┼──┼─────┼───────┼──────┼─────┼───────┤
│ 江西│ 6 │ 4 │ 0 │ 0 │ 2 │ 0 │
├───┼──┼─────┼───────┼──────┼─────┼───────┤
│ 山东│ 6 │ 3 │ 3 │ 0 │ 0 │ 0 │
├───┼──┼─────┼───────┼──────┼─────┼───────┤
│ 河南│ 23│ 10 │ 4 │ 1 │ 2 │ 6 │
├───┼──┼─────┼───────┼──────┼─────┼───────┤
│ 重庆│ 3 │ 3 │ 0 │ 0 │ 0 │ 0 │
├───┼──┼─────┼───────┼──────┼─────┼───────┤
│ 四川│ 8 │ 2 │ 0 │ 3 │ 3 │ 0 │
├───┼──┼─────┼───────┼──────┼─────┼───────┤
│ 贵州│ 18│ 5 │ 2 │ 2 │ 4 │ 5 │
├───┼──┼─────┼───────┼──────┼─────┼───────┤
│ 云南│ 35│ 25 │ 4 │ 0 │ 6 │ 0 │
├───┼──┼─────┼───────┼──────┼─────┼───────┤
│ 陕西│ 14│ 8 │ 2 │ 0 │ 3 │ 1 │
├───┼──┼─────┼───────┼──────┼─────┼───────┤
│ 宁夏│ 4 │ 2 │ 2 │ 0 │ 0 │ 0 │
├───┼──┼─────┼───────┼──────┼─────┼───────┤
│ 新疆│ 22│ 5 │ 12 │ 0 │ 3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