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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 财税[2005]158号)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 单位 │合计│  猎豹 │  猎豹   │  猎豹  │ 北京吉晋│  尼桑   │
│   │  ├─────┼───────┼──────┼─────┼───────┤
│   │  │CFA5022XZH│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
│ 合计│224 │  90  │  49    │  22   │  37  │  26    │
├───┼──┼─────┼───────┼──────┼─────┼───────┤
│内蒙古│46 │  5   │  12    │  12   │  7   │  10    │
├───┼──┼─────┼───────┼──────┼─────┼───────┤
│黑龙江│13 │  7   │  2     │  4    │  0   │  0     │
├───┼──┼─────┼───────┼──────┼─────┼───────┤
│ 浙江│ 25│  10  │  6     │  0    │  7   │  2     │
├───┼──┼─────┼───────┼──────┼─────┼───────┤
│ 安徽│ 1 │  1   │  0     │  0    │  0   │  0     │
├───┼──┼─────┼───────┼──────┼─────┼───────┤
│ 江西│ 6 │  4   │  0     │  0    │  2   │  0     │
├───┼──┼─────┼───────┼──────┼─────┼───────┤
│ 山东│ 6 │  3   │  3     │  0    │  0   │  0     │
├───┼──┼─────┼───────┼──────┼─────┼───────┤
│ 河南│ 23│  10  │  4     │  1    │  2   │  6     │
├───┼──┼─────┼───────┼──────┼─────┼───────┤
│ 重庆│ 3 │  3   │  0     │  0    │  0   │  0     │
├───┼──┼─────┼───────┼──────┼─────┼───────┤
│ 四川│ 8 │  2   │  0     │  3    │  3   │  0     │
├───┼──┼─────┼───────┼──────┼─────┼───────┤
│ 贵州│ 18│  5   │  2     │  2    │  4   │  5     │
├───┼──┼─────┼───────┼──────┼─────┼───────┤
│ 云南│ 35│  25  │  4     │  0    │  6   │  0     │
├───┼──┼─────┼───────┼──────┼─────┼───────┤
│ 陕西│ 14│  8   │  2     │  0    │  3   │  1     │
├───┼──┼─────┼───────┼──────┼─────┼───────┤
│ 宁夏│ 4 │  2   │  2     │  0    │  0   │  0     │
├───┼──┼─────┼───────┼──────┼─────┼───────┤
│ 新疆│ 22│  5   │  12    │  0    │  3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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