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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9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仍为全国统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二、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税为把手、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三、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四、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唯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
  
  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契税纳税申报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平方米 │
├───┬───┬─────────┬─────┬───┬─┤
│承受方│ 名称 │         │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 名称 │         │ 识别号 │   │ │
│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土地、│合同签│                     │
│房屋权│订时间│                     │
│属转移├───┼─────────────────────┤
│   │土地、│                     │
│   │房屋地│                     │
│   │ 址 │                     │
│   ├───┼─────────────────────┤
│   │权属转│                     │
│   │移类别│                     │
│   ├───┼─────────────────────┤
│   │权属转│                  平方米│
│   │移面积│                     │
│   ├───┼─────────────────────┤
│   │成交价│                    元│
│   │ 格 │                     │
├───┼───┴─────────────────────┤
│适用税│                         │
│ 率 │                         │
├───┼─────────────────────────┤
│计征税│                        元│
│ 额 │                         │
├───┼─────────────────────────┤
│减免税│                        元│
│ 额 │                         │
├───┼─────────────────────────┤
│应纳税│                        元│
│ 额 │                         │
├───┼─────────┬───┬───────────┤
│纳税人│         │经办人│           │
│员签章│         │员签章│           │
├───┴─────────┴───┴───────────┤
│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
├─────┬───┬─┬─────┬───┬─────┬─┤
│征收机关收│   │接│     │审核日│     │ │
│ 到日期 │   │收│     │ 期 │     │ │
│     │   │人│     │   │     │ │
├─────┼───┴─┴─────┴───┴─────┴─┤
│ 审核记录 │                       │
├─────┼─────┬───────┬─────────┤
│审核人员签│     │ 征收机关签章 │         │
│  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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