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6]329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仍为全国统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二、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税为把手、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三、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四、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唯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
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契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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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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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 名称 │ │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 名称 │ │ 识别号 │ │ │
│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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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签│ │
│房屋权│订时间│ │
│属转移├───┼─────────────────────┤
│ │土地、│ │
│ │房屋地│ │
│ │ 址 │ │
│ ├───┼─────────────────────┤
│ │权属转│ │
│ │移类别│ │
│ ├───┼─────────────────────┤
│ │权属转│ 平方米│
│ │移面积│ │
│ ├───┼─────────────────────┤
│ │成交价│ 元│
│ │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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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 │
│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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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 元│
│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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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元│
│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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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 元│
│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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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经办人│ │
│员签章│ │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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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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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收│ │接│ │审核日│ │ │
│ 到日期 │ │收│ │ 期 │ │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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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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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签│ │ 征收机关签章 │ │
│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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