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图[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
现将《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辞书出版质量,规范辞书出版秩序,维护读者权益,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特制定《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辞书包括语文类辞书、专科类辞书、综合类辞书。专科类辞书根据专业分工原则,继续由相应的专业出版社出版。语文类辞书中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对照辞书由各民族出版社负责出版。本《规定》所调整的辞书出版业务范围是指除专科类辞书、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对照辞书以外的辞书出版业务。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但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图书出版单位,一律停止辞书出版、发行业务。已出版辞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质量检查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发行。正在编辑加工的辞书,一律中止活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可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