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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8号--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05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2005年3月11日,申请人递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公告立案和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以及支持该申请的其他国内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商务部对申请书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4月8日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
  (四)复审范围和内容
  复审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复审内容为确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立案通知
  商务部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将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向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并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七)登记应诉
  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在2005年第15号公告中对外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就倾销调查,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4年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有5家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5家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及2家中国进口商向商务部提交了倾销应诉登记表,有6家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5家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及10家中国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向商务部提交了损害调查应诉申请,商务部审查后依法予以了登记。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利用下述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向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日本、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部分生产商、出口商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
  向申请人提取了有关世界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和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向国内产业了解了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向海关调取了2000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金额等统计数据;
  向有关行业协会调查了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能、产量、进口量、表观消费量、市场份额、投资情况、设备利用率等情况;
  查阅了原始调查档案中被调查产品、中国企业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售价格、及日本、韩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价格、库存有关资料;
  收集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日本、韩国不锈钢冷轧薄板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例及有关情况。
  调查机关对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2)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进行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和部分生产商、出口商提交了对披露的评论意见。申请人提出调查机关应接受其关于涉案国生产商开工率、涉案国国内消费需求以及根据估算结果得出的涉案国部分型号不锈钢热轧产品存在倾销等方面的主张。个别生产商、出口商提出调查机关应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以及应接受公司提供的产能、产量数据等方面的主张。调查机关在充分考虑上述评论意见后认为,由于上述主张缺乏客观的事实基础和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决定对上述有关利害方的评论意见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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