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18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4月8日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不锈钢冷轧薄板,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l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
各公司税率如下:
日本
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kin Stainless Steel Corporation):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17%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 :58%
JFE钢铁株式会社(JFE Steel Corporation)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株式会社POSCO(POSCO)、INI STEEL株式会社(INI STEEL Company)、BNG STEEL株式会社(BNG STEEL COMPANY)、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onic Wire Co., Ltd.)、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等6家韩国公司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其他韩国公司:57%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其中,有部分出口商和生产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2002年1月2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2年7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2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继承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同意由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继承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12月30日,商务部同意由日本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继承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住友金属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
二、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4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6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4月13日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