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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丰富国债品种、提高国债发行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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