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
《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
《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
《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
《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
《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
《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
《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
《条例》奠定基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
《条例》,增强实施
《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