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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传真:010-66556010

  E-mail:zhibanshi@sepa.gov.cn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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