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十六条第(8)项已被《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4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1999年、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工作情况,我部制定了《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30日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
《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