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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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