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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的函

  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合作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由部与示范区所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各自承担应做工作所需经费。
  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的研制、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部署、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遥感监测由部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部统一安排。
  省级、地(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的运行环境及其运行维护由所在省级、地(市)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费自筹。
  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运行环境的建立、运行维护、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网上公开专栏的建设等工作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费自筹。
  三、信息化工作基本要求
  (一)示范区建设中信息化建设工作应与部、省、市、县的信息化总体工作部署相一致,与金土工程、土地利用调查工作相结合,以已有信息化工作为基础,统一协调开展工作。
  (二)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必须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大地坐标系统,形成完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基本信息库。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图、数须保持一致,数据库中的数据须与乡、村、责任人使用的表、卡、册、图保持一致。
  (三)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本信息库建立后,各示范区应使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变化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更新、逐级上报。当示范区情况发生变化时,示范区基本信息库不得更改。
  (四)对已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且能够满足示范区管理需要的,可以利用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示范区管理;对已有管理信息系统但不能够满足示范区管理需要的,应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适应示范区管理需要;对没有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部统一开发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县、乡、村要安排专门人负责基本农田信息的编报;网站专栏要有专人负责。
  (六)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基本农田被占用等变化情况,由责任人向村、乡、县逐级上报,并通过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逐级报送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除运行维护与遥感监测外,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
  四、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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