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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八、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七)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

  十、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违约率统计所需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等。

  十二、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遵照执行。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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