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