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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考[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予以公布。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6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6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审定发布的2006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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