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