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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22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为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稳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会对各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中关于不得从事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的要求不再执行。
  二、你行在开办与股票、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产品的定义、结构、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等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及营销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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