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188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银监会的职责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银监会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拟定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具体承担协调与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指导银监会系统信访工作,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领导意见,处理银监会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向机关各部门、各级派出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会领导反映重要的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二)银监会机关各部门综合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处理;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及办公厅信访处反映重要信访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向本部门各处室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各级派出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辖区内信访事项;及时向本级领导及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反映重要信访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各处(科)室或下级派出机构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协调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
(四)机关各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并向办公厅信访处备案,保持工作联系;各银监分局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并向银监局办公室备案;下一级单位信访干部的变动应向上一级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备案。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凡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致银监会、银监会领导以及银监会各部门、各级派出机构的非私人信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和来人到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走访,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不属于银监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转请有权处理的机构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提出。
(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