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 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
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依照《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菌种生经申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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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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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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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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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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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生产│ │
│请│、经│ │
│项│营地│ │
│目│点 │ │
│ ├──┼────────────────────────────┤
│ │种类│ │
│ ├──┼────────────────────────────┤
│ │品种│ │
│ │名称│ │
│ ├──┼────────────────────────────┤
│ │菌种│ │
│ │级别│ │
│ ├──┼────────────────────────────┤
│ │经营│ │
│ │方式│ │
│ ├──┼────────────────────────────┤
│ │有效│ │
│ │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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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申请注册│ 万元│ 接种室 │平方米 │
│种│ 资本 │ │ │ │
│生├────┼───────┼─────────┼────────┤
│产│检验人员│ 人│ 出菇试验室(场) │平方米 │
│经├────┼───────┼─────────┼────────┤
│营│技术人员│ 人│ 生产场地 │平方米 │
│条├────┼───────┼─────────┼────────┤
│件│ 检验室 │ 平方米│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
│ ├────┼───────┼─────────┼────────┤
│ │控温培养│ 平方米│ 仪器设备 │ │
│ │ 室 │ │ │ │
│ ├────┼───────┼─────────┼────────┤
│ │ 贮存室 │ 平方米│ 自有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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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审核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
│ │ │ │
│ 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 │
│ 年 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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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许可│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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