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第62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
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