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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附件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 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 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 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 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 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 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 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 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4.2.7 作业出入口
  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4.2.8 消毒处理
  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清洗并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应选择在保证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对风管及设备损害小的消毒剂,必要时消毒后应及时进行冲洗与通风,防止消毒溶液残留物对人体与设备的有害影响。
  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风管清洗后的积尘量应达到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小于1.0 克,部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检出。
  消毒后的风管内壁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应大于90%,致病菌不得检出。
  4.3.2 清洗效果的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由经培训合格的清洗机构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检。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验。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使用机器人将所有清洗过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
  4.3.4 安全措施
  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4.3.5 污物处理
  从空调风管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 专业清洗机构的要求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机构应符合附录L的要求。
  4.5 专用清洗设备的要求
  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应符合附录M的要求。

  5 清洗标志
  已清洗并经检验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悬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已清洗标志。标志内容、格式、制作及悬挂方式等另行确定。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L
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专业机构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L1 机构的分级与服务范围
  L1.1 专业清洗机构按技术能力分为甲级和乙级。
  L1.2 乙级专业清洗机构可以承担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建筑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工作;甲级专业清洗机构可以承担所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工作。
  L2 机构的基本要求
  L2.1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L2.2 专业清洗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地。
  L2.3 甲级专业清洗机构应有2年以上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经历,并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程范例。
  L3 人员要求
  L3.1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工程技术、空调通风、仪器仪表等专业及技术工人配套的技术人员队伍。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作业的机构还应有消毒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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