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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电话号码                 │
├────────────────────┼─────────────────────┤
│        消费税类别        │(1)生产  (2)委托加工         │
│                    │                     │
├────────────────────┼─────────────────────┤
│        经营方式        │(1)境内销售、(2)委托加工出口、(3)自 │
│                    │营出口、(4)境内委托加工。        │
│                    │                     │
├───────────┬────────┼──────────┬──────────┤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2005年产量  │   2005年销量   │  2005年销售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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