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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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