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院校毕业证书和见习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分别签发适任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无线电话务员证书。
第五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船长离船不能执行职务时,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向该船的大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任命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远离船籍港,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务船员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可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实际持有人应当具有所申请职务的低一个等级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6个月。
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申请特免证书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
(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四)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十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大副签发有效期1个月的船长特免证书,向除船长和无线电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务船员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特免证书。
第六章 审证与补证
第四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应当根据各职务知识更新情况,按本规定的相应职务考试科目对申请者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和任职情况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有效期5年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适任证书:
(一)年龄满六十五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被吊销适任证书未满12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 适任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附件四);
(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查,材料真实的,补发适任证书。补发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负责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签发;乙类证书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印制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