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
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
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
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无线电话务员考试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
第二十七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
适任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核: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及无线电人员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原职务,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最近24个月内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等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同一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不含船长、轮机长和电机员)适任证书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五)申请者任职船舶船长对其最近24个月在渔业船舶上任职情况的鉴定。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四)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包括毕业文凭);
(五)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和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工作及所任职务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考核审查。对考核合格者,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五条 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无线电专业的毕业生申请适任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