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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法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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