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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范 唯 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处处长
     刘 杰 教育部职成教司教学指导处副处长
     吕一平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张孟华 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孙宁生 江苏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耿文奎 广西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张文清 天津医科大学副校长
     刘文川 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校长
     郭 明 大连医科大学成教学院院长
     吴仁友 上海交通大学成教学院医学院分院院长
     曾 诚 四川大学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
     陈增良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叶向前 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梁琼芳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陈明非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佘国华 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云 琳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姜渭强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金中杰 甘肃省卫生学校校长
     高三度 无锡市卫生学校校长
     姚 宏 本溪市卫生学校校长
     路喜存 承德市卫生学校校长
     杜 贤 人民卫生出版社副总编

  附件2:
 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正副秘书长3人、委员若干人。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委员由卫生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中熟悉卫生职业教育发展和人才需求并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任期5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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