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发改价格[2005]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2005年9月5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5部委联合召开的“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规范出租车管理,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工作十分重要,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是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尽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关领导要亲自主动协调,为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规定,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对于部分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较好、尚有一定价格调整空间的城市,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创造条件,增加出租车司机营运收入。要做好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收费工作,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尽量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要积极探索建立应对燃油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落实汽车产业政策,鼓励低排气量的经济型轿车进入出租汽车市场,进一步推广双燃料出租汽车,取消针对出租车运营的不合理规定,改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四、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对于价格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对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价格部门配合的,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要建立部门问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互通有关信息,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和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