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隶属关系、资本结构或者商用密码科研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局。不适宜继续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撤销其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九条 商用密码科研项目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下达或者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采用任务书的形式下达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设计要求、技术指标、进度要求、成果形式等。
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据任务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研究完成下达的项目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验收。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编制方案及说明;
(四)安全性分析报告。
申请验收商用密码算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用密码算法源程序、程序说明和算法工程实现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决定。同意通过验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推广应用。
未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不得投入应用。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项目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对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科研活动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