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4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科研管理,促进商用密码技术进步,根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用密码体制、协议、算法及其技术规范的科研活动适用本规定,学术和理论研究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以及科研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密码科研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具有较高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的商用密码算法。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七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6年。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八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更换《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