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限制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回股东侵占的资金,并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根据《
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的保荐、承销业务;
二、暂停你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
三、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