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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二十五条
、第
二十六条
和第
二十七条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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