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在规范矿业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实现足额征收、严格管理。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
9.按照法定权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10.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调控能力。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大矿小开、分割出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12.各省(区、市)要对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因越权发证造成的小矿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限期分类处理。
(四)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入手,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13.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精神,增强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调控作用,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加强国家规划矿区管理。
14.全面部署和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现重点突破。2006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布局不合理矿山的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完成重点矿区、煤炭等重要矿种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换证任务。对因布局不合理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一律先关闭再整合。
15.对于已关闭矿山,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要调整矿区布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重新确定开采主体。
16.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矿种,按照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订矿山企业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使矿山开采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同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
(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17.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家底,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逐步实现全国各类矿山基础状况和矿业权网上登记与管理,提高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能力。
18.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