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
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治乱工作要全面完成,治散工作要取得显著成效,治本工作要取得明显进展。具体要求是:各地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任务,9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各省(区、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展开,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开展各类矿山企业家底清查;在推进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同时,实现税费应收尽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地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
1.各地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通过全面整顿,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2.在所有重点市、县全面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联打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防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
3.坚决关闭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4.继续推进钨、离子型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集中精力对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油气、铁、石墨、黄金等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
5.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严肃查处相关部门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越权违规审批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审批行为。
6.抓好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三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确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要筛选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7.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分类出让的管理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让程序,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制止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对矿业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