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起草了《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经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一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5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完成《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提出的2006年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整治,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矿业又快又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