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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六、从2006年起,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线统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务管理。

  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要求,以及质量督导评估表、考场名单备案表、证书信息上报格式要求,按照劳社厅函〔2005〕81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保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各类考试的公正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120、84661130。

  八、对2006年度举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及各类考试中需要发布技术性文件及补充说明的,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各类考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附件4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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