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