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修改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立法程序规定。按照《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纲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改立法工作规定,明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说明中要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探索建立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确定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益的指标构成、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使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将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体现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立法草案以及法规清理等全过程中。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行个别清理、专项清理与不定期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明确各种清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求实施机关应当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制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