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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 (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向本系统公开。
  第八条 涉密事项需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知道或办理的按规定渠道和程序处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对本系统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网站。除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外,对本系统内部主要是“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简称“工作网”)。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对本系统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在面向社会的同时面向本系统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继续采用文件、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等方式公开有关事务和信息。对需要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会议、咨询、论证等形式,对劳动保障部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设立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由办公厅、法制司、规划财务司、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部属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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