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支持我部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以下称“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以下称部属各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方便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面向本系统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要方便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和对劳动保障部实行监督。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劳动保障部向本系统公开的事项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