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
1.非法炼制的油品;
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
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
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
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
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
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
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
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
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