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内外通报机制,在监测信息公布后,要及时报上级机关,同时按照同级通报的原则,对涉及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工商部门,对涉及生产领域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质检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监测信息还要同时通报给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并根据具体情况与行业协会合作召开商品质量分析会,组织相关被监测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通报监测结果,解决质量问题,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
七、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标识标注不合法的商品,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立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监测中发现的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追回已售出商品、退回供货方等措施,并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对同类商品的清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净化市场环境。凡属监测中涉及的不合格商品,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监测信息公布后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总局或者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或者通报的监督检查信息,对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或者通报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照有关办案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八、以食品监测为重点,继续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