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监测工作纪律,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省级局在按照总局部署具体实施总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时,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商品品种,不得随意改变抽样数量,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监测任务的,须及时向总局反映。在监测任务完成后,省级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上报监测结果,并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总局将视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应的补助费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参与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监测的纪律和规定,对监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保密,不徇私情,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承检单位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检测工作之便,出具虚假报告、故意刁难企业、获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参与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努力掌握监测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省级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培训,切实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五、严格执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正确引导提示消费
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监测、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监测信息公布机关要对公布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费者,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本着上下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网络,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时使用。总局除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外,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内网上公布总局组织部署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和省级局上报的监测信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监测信息的公布机制,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监测信息。
监测信息对外公布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合格商品的监测信息,必须经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签字确认,或者法定异议期满,或者经复检之后方可对外公布。公布的内容可以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监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测结果分析;监测结果的处理意见及消费提示;监测的商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生产单位、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以及不合格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