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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

  科学制定监测计划是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前提。总局在总结200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了2006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安排,随本意见一并下发。省级局除需完成总局部署的监测任务外,还应根据上一年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信息,结合市场本地商品质量状况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的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并将监测计划及时上报总局。在监测品种的选择上,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特别是以食品为重点开展监测。除跟踪监测的品种外,省级局对总局在本年度已安排本省监测的商品品种原则上不再重复监测;省内监测的商品品种一般也不得重复。在监测场所的选定上,要统筹兼顾,有所侧重,根据商品品种确定场所类型。以监督评价某一类商品的监测,主要以销售此类商品的批发企业、综合市场、专业门店、商场超市为主;以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为目的的监测,主要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尤其是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各地委托的具体从事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具备与商品质量检测工作相应的设备、人员、资质,并确保检测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在承检单位的承检范围之内。各地要将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经费预算,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确保专款专用。总局部署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承担任务的省级局解决,总局根据具体监测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三、严格规范监测程序,确保监测结果公正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在加强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外在标识标注违法的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内在质量问题需要检测的商品依法进行抽样。承检单位抽样时,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派员现场参与,按照商品质量检测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用样品的合理数量。抽取样品时,要注意本地商品与外地商品以及名优商品与非名优商品的比例,不得只抽外地商品不抽本地商品,也不得只抽名优商品不抽非名优商品。同时,参与现场抽样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和记录,查验被监测商品的相关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情况并记录在案。
  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进行检测,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准确地将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综合汇总及监测分析报告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将检测结果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监测结果通知被监测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安排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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