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
(署税发[2005]483号 2005年12月23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2005年底到期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联合上报稿中建议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1项(详见附件)。为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2005年第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使“十五”期间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平稳过渡到“十一五”期间,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不包括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四、五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货物,自2006年1月1日起,准予先凭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正式批准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总署再行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和退保结案手续。
对于总署已下发2005年度免税商品清单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清单内商品,在2006年内到货的,原则上仍可按2005年度免税商品清单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底到期拟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5年底到期拟继续执行或保留执行并作调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一、拆船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勘探开采海陆石油进口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进口7万吨电解铜,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五、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进口关税照章征收,对进口基数内电量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