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二、经费标准
根据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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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机构级别 │年度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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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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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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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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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 │不低于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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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和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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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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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 │不低于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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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 │不低于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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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和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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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 │不低于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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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 │不低于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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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和贫困县不做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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